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一、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1年內所拍攝相片2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四、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六、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七、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九、證書費新台幣200元。
※ 本項證明僅供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要我國提供可歸化我國國籍證明者使用之;本項
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限為二年。
※ 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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